7月31日,由钟山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损害赔偿案在钟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钟山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尹成兵、任芳出庭公诉、履行职务,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

2022年3月,罗某某在钟山区注册“贵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年6月在钟山区开设办公场所,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一万余条股民信息,交由公司客服人员按照电话清单拨打电话、引导对方添加罗某某微信,再通过微信推荐对方购买股票的方式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钟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某利用聊天软件收购“股民”信息,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追究被告人致公益损害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应承担与获利相当的赔偿责任和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公益损害民事责任,于是向钟山区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损害赔偿诉讼。

庭审中,检察官进行了精准有力的举证、答辩,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充分质证,并认真审查了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听取双方辩论意见,最后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检察官在发表出庭意见时,以本案为警示开展法治教育,让庭审参与者、旁听人员接受了一次深刻的公民信息保护法治教育。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不仅直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生活安宁,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新型犯罪的根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此案,彰显了检察机关从刑事、民事方面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警示公民提高信息保护意识,特别是有机会接触大量自然人信息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学习涉及自然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个人信息,不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