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部分 刑事犯罪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2、盗窃、抢用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的。
5、虽未达到上升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
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予立案。
九、抢劫危险物质案:
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二、故意杀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枪杀人的。
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四、故意伤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十五、过失致人重伤案:
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六、强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
4、持枪强奸妇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十八、猥亵儿童案:
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九、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绑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二十一、拐卖妇女、儿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拐卖妇女、儿童的。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十二、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
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五、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者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6、导致乡镇(县)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7、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二十六、重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二十七、拐骗儿童案
涉嫌拐骗儿童的行为,应予立案。
二十八、抢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1)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的。(2)犯罪分子使用药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
3、(1)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2)入户抢劫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树额巨大的。(7)持枪抢劫的。(8)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9)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携带凶器抢夺的。
二十九、盗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金融机构的。
8、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三十、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十一、抢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抢夺公私财物。
2、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3、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4、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5、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十二、敲诈勒索案
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十三、妨害公务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十四、招摇撞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贯或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
3、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4、连续进行招摇撞骗,流窜作案的。
5、结伙招摇撞骗的主犯。
6、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重伤等严重后果以及政治影响极坏的。
三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3、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4、动机、目的十分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等等。
三十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
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
涉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二、传授犯罪方法案
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应予立案。
传授犯罪方法案,一般不另立案,按传授对象附入同类案件。
四十三、盗窃、侮辱尸体案
涉嫌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四、伪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5、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十五、窝藏、包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如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
2、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
3、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
4、多次(3次以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四十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
涉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十八、骗取出境证件案
涉嫌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游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予立案。
四十九、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涉嫌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五十、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五十一、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涉嫌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予立案。
五十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冒充军人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2、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五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第二部分 经济犯罪
一、走私假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注册资本不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虚假出资、抽逃出给公司、股东、债券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券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妨害清算案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券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
3、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公司、企业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
十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伪造货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2、伪造货币,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
涉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变造货币案
涉嫌变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
涉嫌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30户以上的。
4、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150户以上的。
5、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6、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10张以上的。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国库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股票,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内幕交易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相信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十五、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十八、逃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
涉嫌骗购外汇,数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洗钱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
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 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4、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十九、偷税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偷税的。
五十、抗税案
涉嫌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立案。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
涉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
涉嫌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虚开增殖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知识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殖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殖值税专用发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转移发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
2、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擅自制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
2、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涉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
涉嫌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6、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
涉嫌下列期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七十、非法经营案
1、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②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③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5、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四、逃避商检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部分 毒品犯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应予立案。
二、非法持有毒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
2、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
4、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不满150千克。
5、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
6、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
7、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500支,50mg/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2000片以上不满1万片,50mg/片规格的1000片以上不满5000片)。
8、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证据针剂或片剂20微克/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片)。
9、咖啡因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
10、罂粟壳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2、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千千克。。
3、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千千克。
4、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千千克。
5、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
4、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
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行为,数量较大的,应予立案。
六、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
涉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应予立案。
七、强迫他人吸毒案
涉嫌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容留他人吸毒案
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应予立案。
第四部分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3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4、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6、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
7、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组织标志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7、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8、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9、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10、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影响的。
11、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12、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至人死亡案(利用迷信至人死亡的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
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至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办案期限
办案
机关 |
诉讼
阶段 |
法律
条款 |
主要内容 |
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 |
检察公安
|
侦查 |
规则80、195条;公安76 |
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
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公安
|
拘留 |
89 |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 |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检察
|
165 |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
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
检察
|
审查
批捕 |
89 |
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
规则316、329、343条 |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
公安
检察
|
侦查 |
154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156 |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 |
157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 |
162 |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2、1、2、2) |
审查起诉期限 |
检察
|
审查起诉 |
169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 |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171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一审审理期限 |
一审
法院 |
公诉
案件 |
202 |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自诉
案件 |
206 |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
简易
程序 |
214 |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二审审理期限 |
二审法院 |
二审 |
232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检察机关 |
二审 |
规则470条 |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再审办案期限 |
再审法院 |
再审 |
247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
重新计算相关期限的情形 |
公安机关 |
侦查 |
158 |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
检察机关 |
审查
起诉 |
169 |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171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法院 |
审判 |
202 |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
法院 |
重审 |
230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没收程序期限 |
公安机关 |
没收程序 |
280 |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
检察机关 |
规则529 |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
规则530 |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
法院 |
没收程序 |
281 |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
解释521 |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诉讼过程中没有包括的期限 |
公安 |
侦查 |
147 |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法院 |
审判 |
198 |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200 |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算审理期限。 |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算审理期限 |
224 |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侦查监督工作职责
一、对本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经初审后及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犯进行追捕。
三、对本级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及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
四、对本级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实行内部监督和制约。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取证。
六、对本级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意见进行审查,同时提出是否同意延长羁押期限意见,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七、对本级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出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意见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决定。
八、分析掌握社会治安动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做好“两法衔接”工作。
九、制定本院侦查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则、细则和办法。
公诉工作职责
一、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二、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三、对因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四、负责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提请)抗诉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七、结合公诉职能开展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职责
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在办案中认真落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刑事检察工作职责
一、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赔偿请求和其他来信、来访、来电(含电子邮件),并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登记、分流、摘报和答复。
二、受理上级院和有关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并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依法移送。
三、做好本院检察长接待日的预约、准备、记录及日常批示意见的处理工作。
四、负责对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协调,对受理、查处的要案线索上报备案和管理。
五、依法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控告、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
六、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有关案件,并负责督促、审查、报告查办结果。
七、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集体上访、告急访、上访老户。
八、对看守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看守所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管理教育监外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
十、对刑法执行和监管 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
十一、对刑法执行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
十三、受理被 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
十四、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十五、对看守所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一、在院党组和市院民行处的领导下,统筹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相关机制和制度。
二、通过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推进我区“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
三、通过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促进民事行政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受理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案件。
五、依法对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案件进行审查。
六、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七、对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监管部门或权益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致使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进行督促起诉。
八、对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支持受害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对发生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提请抗诉。
十、对民事调解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十一、对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执行进行法律监督。
十二、对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
十三、对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存在的制度隐患提出检察建议。
十四、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提出检察建议。
十五、对民事行政检察干警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职责
一、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工作,研究分析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二、发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犯罪线索,督促有关部门查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犯罪案件。
三、指导相关部门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审查(决定)逮捕、起诉和相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办理应由我院受理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审查(决定)逮捕、起诉和相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
四、推进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公益诉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