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检务公开      检察业务      检察动态      队伍建设      专题专栏      法律法规      理论调研
检务公开
院情简介
机构设置
检察职能
工作报告
公示公告
互动平台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
权利义务
时间:2018-04-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1、有要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其提供翻译(刑事诉讼法第9条);

2、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和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14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43条);

3、有被无罪推定的权利,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

4、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

5、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

(六)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6、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即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50条);

7、有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56条);

8、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有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86条);

9、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即申请将逮捕或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95条);

10、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7条);

11、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有申诉或控告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5条):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12、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13、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法庭笔录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01条);

14、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被告知和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15、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有被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16、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的不起诉决定有申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77条);

17、有要求出示物证并对物证进行辨认的权利,有要求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并要求审判人员听取自己意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90条);

1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92条);

19、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的权利,在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93条);

20、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07条);

21、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上诉和上诉不加刑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26条);

2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41条);

23、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享有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75条);

24、被强制医疗的人有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88条);

2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8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司法行为的义务。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66条);

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遵守下列规定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69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遵守下列规定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75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6、对讯问笔录核对无误后,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01条)。

 

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害人的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被害人的义务: 

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证人的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3、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5、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证人的义务 

1、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2、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㈢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