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新闻采访接待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对新闻单位的采访接待管理,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塑造钟山区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省外新闻单位及非核心主流媒体对钟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采访,一律经区委宣传部外宣办接洽同意后,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内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
第二条 各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来钟山区人民检察院采访,应持记者证和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到院办公室联系相关事宜。
第三条 新闻记者接待工作流程:根据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办公室了解采访目的和内容,做好新闻采访的登记备案手续,联系相关内设机构落实采访事宜。
第四条 新闻记者采访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的,应通过区新闻办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商定采访时间和采访提纲,由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采访。
新闻媒体采访有关内设机构的,办公室可视情况提前通知该内设机构负责人,并进行相关安排。
新闻采访人员在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从事采访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办公办案秩序。
第五条 未经办公室授权,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名义接受记者的采访。
第六条 经同意安排的采访,要严格按照已出台的政策回答问题,对尚未出台的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
第七条 相关采访稿件在刊登或播出之前,采访媒体应征询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意见。未征得同意擅自刊登或播出,造成报道失实或不良影响的,由该媒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办公室应切实加强对记者采访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积极支持新闻采访工作,接受采访时应注意维护钟山区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如因工作不当,带来负面影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