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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加强公益诉讼促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黄洪
时间:2018-02-26  作者:黄洪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大力加强公益诉讼

促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

 

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黄洪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省市两级检察院也相继制定了开展公益诉讼的实施办法。我院收到上述文件后,民事行政检察部认真研读,积极向院党组进行汇报,院党组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并要求院各部门认真配合好开展好该项工作,同时强调要加强向人大、党委进行汇报争取区人大党委对该项工作的支持。

一、开展工作情况

按照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院的安排和部署,我院确定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检察长亲自抓,民事行政部门具体办、其他业务部门全力协助的工作格局,切实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全院性的重点工作,列出时间表、任务图,积极开展公益诉讼线索摸排工作和诉前程序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就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开展索摸工作,工作范围涉及区属环保、林业、国土、水利、规划、农业等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乡镇。试点以来共摸排公益诉讼线索40件,履行诉前程序24件,行政机关及时回复并积极履行职责34件,行政机关到期未回复履职2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出庭履职2次,督促9家企业落实整改存在环保问题,督促关停和处罚违法企业11家,保护被污染土地 42 亩,保护被污染水域402亩,依法收回矿产资源补偿费486.87万元,基础设施配套费28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76.58万元,清理运送垃圾2000余吨。

二、取得的效果

2017年4月12日我院以六盘水市钟山区生态文明建设局怠于履职致国有资产流失向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该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管职责。2017年5月4日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我院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钟山区生态文明建设局当场表示服从判决,及时向被监管对象发出了限期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并上报的通知书,监管对象正积极履行变更手续。

2017年4月18日,我院以辖区大湾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致环境污染,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履行法定职责。合议庭当庭宣判,支持了我院全部诉讼请求,大湾镇人民政府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按照判决要求,进行积极整改。钟山区主要行政部门及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到庭进行旁听。

三、案件办理的经验

案件的成功办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主动向省、市院汇报案件情况,上级院有力指导为案件查办、起诉指明了方向

我院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多次向上级院汇报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积极争取支持。省院张永祥副处长在听取每件案件汇报后,都详细分析研究案件中涉及的法律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就调查核实方向、审查办案策略、庭审预案制定、沟通协调问题等提出指导意见,并确定专人,定期、不定期地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对影响大的案件,亲临指导。市院有关领导亲自协调带队到案发现场锁定案件重点,固定、完善证据;亲力亲为,组织对内、对外协调工作,为案件顺利办理增强决心和信心。

(二)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贵州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确定六盘水市为全省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后,钟山区院作为中心城区院,院党组高度重视,主动向区委汇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充分阐明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领导的重视和关注, 2016年12月22日,我院就公益诉讼工作向区委提出了《关于请求支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请示》,区委张涛书记签字批复:“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检察院此项工作……”破解了在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难题。为进一步提高案件教育意义,在我院诉钟山区大湾镇不当履职致环境污染一案中,经区委批准,全区70余名行政机关及镇乡、社区主要领导旁听了案件审理,纷纷受到警醒,更加有效的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三)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察长亲自挂帅,精心组织

我院诉钟山区大湾镇不当履职致环境污染一案自2017年1月6日立案以来,院党组高度重视,切实把公益诉讼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英祥亲自挂帅,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的工作专班,拟制详细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对案件材料收集固定、后勤保障、出庭履职等明确分工,从公诉部门抽调了优秀的公诉人参与案件的办理工作,形成办案合力。

特别是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检察长亲自参加;案件文书、出庭预案的制作检察长亲自参加;出庭履职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发表《行政公益诉讼意见书》、《最后陈述》检察长亲自履职……通过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所提的诉讼意见得到合议庭的认可,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被告行政机关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四)做好证据分组、把握庭审关键,利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客观直接地展现案件的真实情况

目前公益诉讼处于试点阶段,必须保证所提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因而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为充分证明行政机关在履职的主体、职能、是否违法、违法情形、是否致公共利益受损等,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材料。由于证据材料的种类繁杂、数量多,为保证出庭效果,将案件证据从证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主体,到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能、公共利益是否受损等争议焦点准确分组出示,充分证明了我们认定的事实,支撑了我们的起诉意见;同时,精心组织出庭人员十多次对案件进行研判、修正出庭预案,充分考虑行政机关可能提出的辩护意见,做到发表意见时准备充分、思路清晰、有理有节、切中要害。

为让法庭、旁听人员直观地认识案件的真实情况,办案人员还将案件调查启动到案件开庭审理期间,分不同时期拍摄的大量案件现场图片、视频资料提交案件管辖法院,同时将图片、视频利用PPT的形式进行出示和说明,保证了良好的效果。

四、产生的影响和意义

在我院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在诉前程序阶段,多数行政机关迫于被提起诉讼的压力,非常重视诉前检察建议的整改要求,积极和检察机关联系,认真依法履职整改。通过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件,作出行政处罚2件,决定处罚26.066万元;发出追缴通知书2份,依法收回矿产资源补偿费306.87万元,形成对行政机关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避免土地资源进一步破坏和国有资产流失。调查取证中还对长期滞交规费的企业产生威慑,企业主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1.9万元。

在一起非法买卖土地建坟案件,我院未开展诉前程序前,国土资源局认为是草地和林地归生态文明局建设局管,生态文明局认为非法占用土地不属于林地、草地,是非法土葬行为,应归民政局管,相互推诿扯皮。我院经过认真分析研判,认为该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土地,国土资源局有职权进行调查处理,我院依法向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高度重视,开展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根据调查情况对有关违法当事人进行了处罚,有效解决行政机关懒政、怠政、“踢皮球”等问题。

我院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辖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良好警示作用,对促进我区行政机关积极全面履行职责,提升行政执法的公平和效率,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改善干群关系,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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