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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性评估与优路径探析——范存橙、敖海燕
时间:2023-02-06  作者:范存橙、敖海燕  新闻来源:  【字号: | |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有效性评估与优化路径探析

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范存橙 敖海燕1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正在深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保护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运用第三方监管机制对涉案企业开展扎实有效的合规整改,向涉案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有利于完善企业自治、社会法治体系,是一项符合新时代发展特征的有益改革探索。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有效性评估应当包含合规计划有效性、修复措施有效性、效果运用有效性评估。第三方组织在监管过程中,要着重审查企业对发生犯罪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剖析是否到位、缺失的制度漏洞是否得到有效填补、防范类似犯罪再次发生的识别、预警机制是否具有实际运行效用。


关键词:企业合规 第三方监管机制 有效性评估 检察机关不起诉


20226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设年度情况报告》,《报告》指出“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运行一年以来,第三方机制的四梁八柱基本确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协同推动评估成果转化取得重要成果,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合规案件1777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1197件,占全部合规案件的67.36%”2由此可见,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已成为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遵循和有效路径。

  1. 涉案企业合规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的正当性及必要性

(一)符合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立场要求。检察机关虽然是主导启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主体,但囿于客观公正立场及后续将对涉案企业作出的合规轻缓或合规不诉决定,检察机关需秉持中立立场。将企业合规建设情况作为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裁量依据,有利于检察官借助“外脑”充分评价企业及管理人员再犯罪可能性,为正确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提供重要参考,避免检察官“机械办案”。

(二)符合企业合规工作专业性要求。企业合规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活动,检察机关囿于专精刑事业务的独特性和审查范围有限性,在实践中难以独立完成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所涉及的合规风险、制度缺陷作出专业评价。因此企业合规需要专业知识完备、精准度高、熟悉行业标准及运行规律的专业人员参加,如果缺乏对专业问题的根源剖析,仅局限于对表象问题的简单阐述,缺乏对整个行业普遍性问题的深刻梳理,就难以从根本上堵漏建制,合规整改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检察机关虽是企业合规的主导者和推动者,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才是实现企业“真合规”的关键因素。

(三)符合程序价值要求。第三方机制也有其独立的程序价值。程序正义包含过程公开、中立裁判、及时有效三个侧面。在企业合规中引入第三方机制,能够拓宽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让司法公正可知可感,其结论也必然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如深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中,深圳市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后,积极促成“合规互认”,将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考察报告等移送深圳海关,作为海关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彰显了企业合规的独立程序价值。

  1.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的运行模式

在前期的试点改革探索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较为典型的监管模式,一种是以宁波市院、辽宁省院为代表的“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监管模式”1,即由检察机关委托或协同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监督工作,另一种是以深圳市宝安区院、福建泉州洛江区院为代表的“独立监控人或者合规监督员模式”,独立监控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企业委托,对企业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规划、监督的律师事务所”2,而合规监督员则包括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上述两种模式都是对企业合规进行有效监督的有力探索,但都存在检察机关角色转换、工作衔接、监控报告是否足够客观真实等问题。最高检在充分归纳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后,于202163日出台了《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引入了第三方监管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3具体操作模式如下图:


此种模式下,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第三方组织之间形成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第三方组织评估-人民检察院审查的基本机制架构,并赋予第三方管委会对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的监督职责。有效破解了检察机关自定规则又参与其中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现实问题,同时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的专业性决定了第三方监管的结果有效性,符合当前阶段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的内在要求。

  1. 第三方监管机制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合规整改有效性进行评估的标准

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履职步骤,《指导意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首先是审查企业此前通过合规自查和合规风险识别完成的初步合规自查和整改计划,并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制定针对性验收标准;其次是根据合规整改期限确立考察期限,监督、指导企业全面完成合规整改方案,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最后是在考察期届满后出具第三方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第三方管委会和人民检察院。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对第三方组织有效性评估的实质内容进一步作出规定,包括对涉案企业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弥补与纠错、人员配置、合规制度机制建立、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形成等要素,但仍过于原则。

从企业自我管理需求、符合行政管理要求需求、符合刑事规范需求三个方面看,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可以分为企业自我监管合规有效性标准、行政监管合规有效性标准、刑事合规有效性标准三种类型1,显然,检察机关的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内在指向是刑事合规有效性标准。刑事合规有效性评估,应当区别于企业自我监管合规有效性标准和行政监管合规有效性标准,体现刑事合规及事后合规的关键特征,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合规计划有效性。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合规计划,多是一种事后合规计划,重点在于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如果意图追求“大而全”的合规效果,对涉案企业进行“全身体检”,在三个月至一年的合规考察期内要求涉案企业完成财税制度、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反垄断等多领域合规,显然是难以实现的,为企业设定此类不切实际的合规有效性标准,最终必然走向“纸面合规”,因此,合规计划必须“专而精”,至少应当包括对此次犯罪的原因剖析和针对犯罪原因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处置机制,聚焦于涉罪领域专项合规计划的有效性。

(二)修复措施有效性。涉案企业事后合规整改,应当首先完成对过去错误制度的纠错,在分析犯罪原因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法益修复和漏洞填补。例如,最高检发布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检察机关在走访调查中发现企业“对涉及商业秘密、专利权、商标权等民事侵权及刑事犯罪认识淡薄,在合同审核、财务审批、采购销售等环节均存在管理不善问题”。因而在合规整改环节,J公司进行了针对性的制度修复,合同审查制度方面,“先后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合同审批、保密管理、员工培训、风险控制等多项合规专项制度,设立合规专岗”;财务审批、采购销售制度方面,“实行管理、销售分离”;犯罪认识不足方面,“连续开展刑事合规、民事合规及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培训,外聘合规专业团队定期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全面体检,并且每半个月提交一次阶段性书面报告。”2这些针对性的制度修复措施与体系化的合规计划显然不同,有效且针对性强的修复措施,是事后合规建设有效性标准的主要体现。

(三)效果运用有效性。在合规计划效果有效性评估阶段,重点考察合规计划是否能够持续发挥监控、识别、处置违法行为的效用。第三方组织应当定期评估测试企业分析和纠正潜在违法隐患的能力,测试企业是否已经具有识别、应对合规风险的能力。但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在合规计划运行阶段发现了违反行为就直接否定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恰恰相反,合规建设是否注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响应是否及时有效,能够报告异常情况、起到风险预警作用的合规计划是合格的合规计划。对于合规计划中的监督举报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效果评估,要重点测试举报监督机制是否畅通,流程是否合理并持续有效运行。

合规计划和合规整改的有效性评估,不仅是第三方监管人进行评估、出具考察报告的指引和依据,也是检察机关审查验收的基本参照。检察机关最终进行合规验收并作出案件处理决定,判断合规整改对未来发生同类犯罪的预防效果,并以此作为评估涉案企业再犯可能性的核心标准,因此,第三方监管机制对合规计划、合规整改的有效性评估至少应当包含上述三条有效性评估标准,据以实现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实质正义。

  1. 企业合规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构建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初期已显现出这一制度的强大张力,可以说已经从经验积累和探索试验转向法治思考和立法完善。随之,法律支撑不足的制约条件也日益显现,一方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探索都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突破法治底线。另一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已经全面试点该项改革,推进进程较快,如果完全囿于现有的法律框架,改革所能释放的能量有限。此时,合规激励有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实质需要,客观上与严格依法的改革要求出现对立关系。有学者建议,从实体法上明确单位合规激励机制,如在单位犯罪的一般规定中增加事前有效合规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消极抗辩事由和事后合规的从宽激励,前者,是指企业通过事前的自我管理摘除责任,在企业实施合规计划时切割企业与企业人员犯罪的责任。后者,是指单位进行有效合规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1上述建议对推动单位建立有效合规计划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试点改革的内在要求。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建议增设单位刑罚体系,如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设立禁止令,增设单位累犯制度的讨论也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不再展开讨论。从程序法上看,将第三方机制作为企业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入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第三方机制的合法启动、制度保障、结果认可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还应对适用第三方机制进行的合规监管规范流程,明确节点,制作统一文书。做到一节点、一规定,一步骤、一文书,实现与第三方机制的有效对接。

(二)准确把握涉案企业合规启动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检察机关将涉案企业纳入合规程序并适用第三方机制,意味着企业获得从宽处理的几率增高,从改革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都能获得宽缓的预期处理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合规案件都需要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上市公司与小微企业的合规要求显然是不同的,在涉案企业合规过程中,应当平衡好监管有效性和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必要性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必要性判断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规基础判断,此前已有合规规范、专门性合规机构或专业合规人员、已经初步建立合规体系的涉案企业,在合规整改中完成整改计划的现实可能性较高,应当优先适用“简式合规”,即检察机关自行监管模式;二是企业规模判断,小微企业业务流程单一、所涉合规领域较少,只需建立基本的合规管理制度就能实现一般性预防,应结合案件影响、法益侵害程度、是否涉及公益等审慎适用第三方机制;三是犯罪原因判断,犯罪原因存在多项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的,或者犯罪人员是高级管理者等强势人物的,涉及企业合规整改难度大、专业要求高,应当启用第三方机制。

(三)探索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第三方评估公正、透明。第三方监督评估是涉案企业合规的关键环节,犹如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作出的考察结果对检察机关作出案件处理决定具有重要影响。一般而言,第三方组织履职具有其独立性,但不排除评估人员会受到外界因素影响作出不公正、不客观的考察意见。《指导意见》已明确第三方管委会有对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的监督职责,但管委会同时也承担了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的选任、抽取职能,并可进行指导、统筹和协调,长期由管委会对第三方组织进行日常监督,难以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因而完善对第三方组织的监督机制至关重要。第三方组织虽然不属于司法机关,考察评估过程不属于法律实施行为,但评估结果却会直接影响法律适用,第三方组织的评估、考察行为可以视为“准司法行为”,对第三方组织的监督完全可以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对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再细化、再分工,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决定启动第三方机制,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对第三方组织履职过程进行监督,相互衔接、内部制约,更能切实地保障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的公正、透明。

(四)构建大数据平台,完善社会调查手段。如前文所述,有效制度修复的关键在于查明导致犯罪发生的制度管控漏洞,深入挖掘制度层面的缺陷和漏洞,不是通过审查合规计划就可直观得出的,检察机关、第三方监管人要充分掌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行政处罚、违规记录、失信惩戒等信息,从笼统的“公司管理不善”走向具体的问题表现形式,便于制定更加针对有效的合规计划。另一方面,第三方组织借助大数据平台分析研判企业合规整改期间经营行为、对外业务往来中是否履行合规计划要求、市场推广、发展第三方商业伙伴的管理流程、公司审批监督流程、产生的投诉或举报等情况,对其整改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2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重在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1我国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实证探析——以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为切入点 谈倩;李轲; -《中国检察官》- 2021-06-05

2我国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实证探析——以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为切入点 谈倩;李轲; -《中国检察官》- 2021-06-05

3《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1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标准研究——以刑事涉案企业合规的犯罪预防为视角 刘艳红; -《东方法学》-2022-07-01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1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与刑法修正 孙国祥;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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