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检务公开      检察业务      检察动态      队伍建设      专题专栏      法律法规      理论调研
检务公开
院情简介
机构设置
检察职能
工作报告
公示公告
互动平台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调研
未成年人司法综合保护研究---以检察履职为切入——杨子、何静
时间:2023-06-20  作者:杨子、何静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未成年人司法综合保护研究

———以检察履职为切入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杨子 何静*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推动国家、社会得以发展壮大的生力军作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儿童权益,使得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的司法综合保护势在必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是政法机关中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机关,如何切实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全面推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责和社会使命,也是改善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现状的紧迫需求。当前,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的修订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期待,但实践中由于少年司法理念与社会公众认知仍存在一定差距,加之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协作不足,社会专业力量难以发挥实质作用等问题,造成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运行现状不容乐观。鉴于此,本文将以检察履职为切入点,分析未成年人司法综合保护过程中的困境和难题,试图提出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儿童利益最大化、司法综合保护


一、问题的由来———未成年人理应得到特殊照顾和保护

由于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原因,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大都发育不完全,缺乏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社会中总有相当一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将目标瞄准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成为主要侵害对象,这种现象的出现说明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迫在眉睫。因为任何国家、社会对待儿童权益保障的方式,一方面反映了国家、社会制度对儿童权益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根植于国家、社会理念中的公正意识,这于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而言都是亘古不变的真理。

(一)国际公约之坚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1.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确立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考量到战争及社会动荡带来的儿童权益保障的欠缺,其始终关注世界儿童的幸福和权益保障。19461211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正式设立,最初目的是改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与中国儿童的紧迫现状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承认儿童因其特殊性,较成人而言,必须得到特殊保护。此后,联合国的一般性国际条约或专门针对儿童权利的文件中,儿童权益的特殊和优先保障成为首要考虑的因素。但实践中由于《儿童权利宣言》欠缺条约法的效力,加之对儿童权利的特殊和优先保障已是当务之急1978举行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波兰的亚当·洛帕萨教授倡议起草儿童权利公约。197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工作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正式开启。1989年,经历十年的艰辛筹备工作之后起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工作正式完成,并于同年1120日在第44联合国大会25号决议一致通过,该公约成为全球范围内关于保障儿童权益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第一部国际性约定,于199092日正式生效。

公约明确,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1。公约强调,各缔约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2。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3。至此,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正式确立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

2.儿童权利公约于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之影响

自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始终致力于在联合国框架下履行国际责任,保障基本人权,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中国政府始终认为,儿童承载着国家、社会的未来和希望,儿童发展不仅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社会的进步更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富裕和幸福,应始终将儿童发展问题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在第44联合国大会25号决议一致通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后,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0829日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次年12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3次会议批准了正式批准该公约,从此,《儿童权利公约》成为我国认可的国际公约199232日,中国的批准书由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正式向联合国递交,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

公约签署之后,中国政府先后签署了公约相关议定书,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儿童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签署公约至今30的时间,中国政府始终将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政府主导的大前提下,对儿童权益始终坚持依法保护社会参与等结合起来通过顶层设计,逐层落实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社会保护现状,不断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通过对“两法”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协作机制,构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促进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共识,中国在对儿童生存权益、受教育权益健康权益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儿童的受教育程度、权益保障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生活、成长环境不断改善,中国儿童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二)法律之保障---“两法”修订和家庭教育法的出台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和被侵害等问题见诸报端,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现状忧虑重重。对于某些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案件由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因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缺乏有效的矫治教育措施和一定程度的公众知情权,公众认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成为了低龄未成年人逃脱刑责的完美借口,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纵容。另一方面,对于因被害人报案不及时、侦查机关侦查水平限制等原因导致侵害未成年人行为人未得到应有惩罚,使持有朴素正义的社会公众难以接受,认为这是造成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的罪魁祸首。于我国而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开展至今,经历了无异于成年司法的处置模式到少年司法的提出,从偏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到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双向保护的发展。

1.“两法”修订,为“少年的你”撑好法律保护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少年强则国强。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因此,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202161日起,新修订的“两法”正式施行,如何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障有了根本遵循。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是吸收《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二是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做出了全面规定,避免出现监护缺失或“一托了之”的情况;三是增设网络保护专章,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明令禁止相关从业人员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四是强化各方报告义务,对于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或者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进行制止或者向公检法、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和检举;五是强化校园防线,向性侵和欺凌说不,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及性骚扰的案件,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发现性侵未成年人情形时,不得因为任何原因进行隐瞒,应当及时报告给公安机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人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等违法犯罪记录,同时,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置预防为主、提前干预作为总方针,初步形成了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预防和教育矫治机制。一是规定了对不良行为的干预措施,改变了以往“加强教育、管理”的笼统规定,换之以训导、制定行为规范等细化规定;二是对严重不良行为规定了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和专门教育;三是保障了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就学权利,规定了接受专门教育的孩子的学籍仍然保留在原学校,如果经评估后孩子可以转回普通学校的,其所在原学校不得拒收;四是完善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司法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效的心理测评、社会观护、安置帮教等措施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2.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将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

《犯罪心理学》中说到,“家庭,尤其是核心家庭,长期以来在犯罪学文献中被认定为对儿童和青春期少年出现反社会行为是至关重要的决定性因素4。司法实践中,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被侵害的原因居于首位的便是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鉴于此,从法律层面促进开展良好家庭教育实属大势所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1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是我国关于如何开展良好家庭教育、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进行的专门立法,将民众心中属于“家事”的家庭教育从上升到国家层面,成为重要的“国事”,父母们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新时代。该部法律分为六章五十五条,分别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社会对家庭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和界定。法律明确,家庭教育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对需要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的,由国家和社会负责提供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6。同时,为呼应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8。《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目的不是管家长,而是促进家长,希望通过法律的方式告诉父母,如何当好一个合格的家长,引导家长按照科学的方法、科学的理念去教育孩子;此外,法律也考虑到为人父母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规定如果家长在教育孩子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应当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实践之论证———未成年人犯罪和被侵害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少年司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由于家庭监管不力、缺位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和被侵害的现状一直不容乐观。笔者以Z区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蓝本,对未成年人犯罪和被侵害的现状进行简要分析。

(一)办理案件简况(详见图1、图2

1:2017-2021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简况

年度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总数

犯罪嫌疑人为成年人

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

2017

3030

2222

88

2018

4762

3441

1321

2019

5374

4052

1322

2020

3746

3441

35

2021

5861

4245

1616

2:2017-202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简况

年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

共同犯罪

非共同犯罪

2017

4054

1528

2526

2018

4066

1339

2727

2019

48100

2168

2732

2020

3042

1324

1718

2021

5174

1232

3942

(二)特点分析

1.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7-2021年,Z区检察院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量分别为30件、47件、53件、37件、58件,除2020年因疫情形势严峻而小幅下降外,总体呈上升趋势,从2017年的30件上升至2021年的58件。

2.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成年犯罪嫌疑人占较大比重

2017-2021年,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占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总数分别为73.33%72.34%75.47%91.89%72.41%,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势头。

3.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强奸罪所占比重最大

图为2017-2021年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类型情况

2017-2021年,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共计374件,其中强奸罪264件,占比达70.58%,成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犯罪类型。

4.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

图为2017-2021年未成年人犯罪类型

2017-2021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以盗窃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最为突出,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五分之四,总体上也呈上升趋势,从2017年的4054人上升至2021年的5174人。此外,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从2017年的88人上升至2021年的1616人。

5.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值得关注

2017-2021年,未成年人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23%以上,其中在2019年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达到峰值,共2168人,占比达30.88%,且2019年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集中体现为抢劫、强奸、强迫卖淫暴力型犯罪,其中有3件典型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的以强奸作为手段强迫未成年被害人卖淫,强迫卖淫罪在2019年占比6.25%,其他年份均无。

6.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型侵财型犯罪呈下降趋势

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型的抢劫犯罪在2017-2019上升后呈下降趋势,从占比最高的201918.75%下降至2021年的9.80%。但在无暴力的侵财型犯罪如盗窃罪中,在20182019有小幅下降之后又继续呈上升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类型百分比

年份

盗窃

强奸

抢劫

故意伤害

寻衅滋事

聚众斗殴

非法拘禁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2017

45.83%

18.75%

12.50%

8.33%

0

0

0

0

2018

25.93%

24.07%

18.52%

12.96%

5.56%

1.85%

0

0

2019

14.58%

20.83%

29.17%

18.75%

2.08%

4.17%

2.08%

0

2020

29.03%

6.45%

16.13%

12.90%

3.23%

3.23%

3.23%

3.23%

2021

33.33%

29.41%

9.80%

9.80%

1.96%

3.92%

1.96%

3.92%

7.未成年人开始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2020年、2021年,Z区开始出现未成年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占比分别为3.23%3.92%,此类案件均是未成年人办理银行卡进行转账操作后获利。同时,因赴缅“打工”,衍生出多起未成年人偷越国边境案件。

8.性侵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性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情况表

类别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未成年人

2

15

55

8

3

0

0

成年人

47

106

170

40

11

7

1

在性侵犯罪中,无论犯罪嫌疑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都相对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分别占84.55%86.7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分别占15.44%13.25%

9.监护不力是导致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被害人监护及身份情况

年份

父母监护

单亲监护

其他监护

隔代监护

无人监护

学生

无业

2017

107

4

10

3

0

98

49

2018

138

5

10

4

0

106

51

2019

259

6

50

11

1

169

152

2020

116

2

12

13

0

77

67

2021

204

1

10

11

0

226

12

从Z区检察院办理的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来看,虽然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以父母监护为主,但由于父母大都文化程度不高且法律意识淡薄,监护效果并不理想。

10.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因犯罪类型不同未成年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亦有所区别

未成年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情况表

年份

陌生人

熟人

一般关系

邻居

近亲属

医患

师生

监护人

2017

84

8

39

1

0

0

0

0

2018

95

10

48

2

1

1

0

0

2019

132

15

166

2

3

0

2

1

2020

37

9

85

2

5

0

1

0

2021

143

7

83

1

0

0

2

2

Z区检察院办理的针对未成年人的侵财型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90%以上是陌生人关系。而在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犯罪如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中,80%以上是熟人关系,更出现了教师性侵小学生、幼儿园小朋友、宿管性侵智障学生、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最小被害人年龄仅3岁。2017-2021年,Z区检察院共办理教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3件,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3件,其中一件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系被害人的亲生父亲对两个未成年女儿进行长达4年的性侵,系因犯罪嫌疑人不满被害人与同学正常交往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才导致该案案发。

11.“恶逆变”的现象已有苗头

2017-2021年,Z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出现了未成年被害人转化为加害人的现象,其中最典型的案件为李某、王某等人强奸张某案,张某系王某等人的同学,王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迫使张某同意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王某等人年仅10岁,长期与年近50岁的李某交往,不符合常理,最终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后发现王某等人长期遭受李某性侵,自身权益未得到保障,最终由被害人转变成加害人,对同班同学实施了性侵害犯罪。

(三)存在问题

1)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难以实现刑事追诉

图为2017-2021年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捕情形表

2017-2021年,不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共计186件,其中证据不足不捕案件144件,占比77.41%。这类不捕案件中,90%以上为性侵类案件。在这类性侵案件中,一是由于未成年被害人大都缺乏有效监管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基本的法律知识,对待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无法形成正确认识,导致报案晚,从而导致关键证据缺失而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二是由于侦查机关侦查意识和侦查水平的制约,重犯罪嫌疑人口供、轻客观证据的教条主义的束缚,导致侦查机关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供述”后,不再提取其他关键的客观性证据,最终导致案件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三是性侵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导致案件取证困难,一般情况下,性侵案件是“一对一”案件,主要是口供证据,即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双方各执一词,同时存在是否违背意愿不明显或是否明知幼女不明显的情形下,难以获取关键证据,导致案件难以进行刑事司法程序。

  1. 偏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而忽视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维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司法保护情况

年度

不捕率

不诉率

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

被害人法律援助

被害人司法救助

2017

36%

8.60%

98

0

1

2018

31.80%

11.40%

82

0

1

2019

25%

12%

135

0

3

2020

64.44%

46.34%

46

0

3

2021

72%

66.10%

92

0

1

从未检部门成立以来,主要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为主,在少年司法理念尚未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之前,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比并无较大差异。司法体制改革以后,少年司法的理念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更多的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宽缓化处理,以笔者所在的Z区检察院为例,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捕率从2017年的36%上升至2021年的72%,不诉率从2017年的8.60%上升至2021年的66.10%,案件办理中坚持每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等保障措施。但与此相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显得不容乐观,由于法律并未像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那样要求必须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未检干警也缺乏相应意识,导致2017-2021年间Z区检察院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法律援助的次数为0,也未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系统化的心理疏导,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的案件占侵害未成年案件的比重仅分别为0.013%0.008%0.018%0.033%0.010%,与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权益相比,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障明显失衡。此外,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并未真正发挥作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机关取证质量不高,对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意见不重视等原因,常常导致案件到了检察环节后需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二次询问,影响未成年被害人回归正常生活。同时,由于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缺乏体系化的救助和专业干预,导致一些未成年人被害人再次被侵害,一些情况下甚至“恶逆变”成为加害人

3)涉未公益诉讼检察开展情况尚不理想

一是自未检工作迈出专业化探索的第一步以来,检察机关在未检工作中主要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几乎不涉及关乎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保障或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导致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受损的公益诉讼案件,未检干警在办案思维,知识储备、线索发现等方面都显著不足。二是现行法律未对检察机关调取证据的强制性作出规定,导致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强制力的缺失,往往较难得到相关当事人的配合,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进行取证时不可能得到生产者、销售者的配合,办案人员只能采取冒充消费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进行偷偷拍摄,但如此取证证据效力难以保证。三是较诉讼程序而言适用诉前程序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在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中,诉讼程序的启动并不是制度设计的最终目的,根本目标还是希望通过诉前程序有效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从而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但是实践中未进入诉讼程序并不是诉前程序取得了良好效果,更多的原因在于确定诉讼对象存在困难或不宜提起行政诉讼而以诉前程序终结。如为了工作的协调推进,针对公安机关、教育系统等相关单位是否适宜提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依然是“老大难”的问题。以笔者所在的Z区检察院为例,2018-2021年,仅办理2件公益诉讼案件,其中一件系针对酒吧等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引发未成年人犯罪和被侵害的情况向主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虽回复开展了相关整改措施,但月余后又发生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致使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情形,但是是否适宜进入诉讼程序仍面临多方面的困难。

4)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各单位间协作配合不力

一是缺乏专业的社工队伍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分类矫正。司法实践中,对罪错未成年人的跟踪监督及矫正主要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机构隶属于司法局,然而乡镇、街道的司法所通常只有一名正式职工,其他皆为临聘人员,欠缺专业知识,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工队伍,导致跟踪监督主要表现为以定期走访、训诫为主,只是简单机械地执行法律规定的监督措施,专业化、精细化的个案管理、风险评估等工作并未开展,导致罪错未成年人得到再社会化矫正,继而回归社会的比例很低。如Z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由于缺乏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精准帮教,其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最终被提起公诉。二是专门学校未充分发挥教育矫治职能。目前,Z区仅有一所学校具备专门学校的职能,但囿于财政吃紧、教育设施缺乏、师资力量薄弱等实际,开展矫治教育缺乏专门化、系统化,不能充分实现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致使有相当一部分接受过专门学校教育的未成年人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是检察机关与相关责任单位在督促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方面力度不够。按照家庭教育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均有职责服务促进家庭教育,但是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落实难。四是侦检各行其是,未形成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合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2条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或暴力伤害的案件时,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工作尽量一次完成,以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但是实践中,由于侦检沟通不力、各行其是,不少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已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如Z区检察院在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成立后共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58件,但仅有22件的提前介入工作在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完成,占比仅为37.93%,其中60%以上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了二次询问。五是司法前端保护机制不畅。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由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等六个方面构成,但司法实践中发现,本应提前出现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等严重缺位,导致罪错未成年人直接抵达了司法保护的最后关口。

三、对策之完善---如何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综合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对此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从来都不仅仅是某一个单位的职责,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推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持体系的建立,从而推动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司法综合保护,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使命。

(一)以“两法”为指引,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穿未成年人工作始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事实上,这是以立法形式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正如宣言中所称,“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当然,这里的儿童,不仅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应当包括未成年被害人。“两法”的修订和家庭教育法的出台,都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新时代新阶段。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要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始终,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等外领域的探索,持续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综合运用临界预防、督促监护、检察建议等方式全面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从而实现从偏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双向保护的转变。

1.建立系统完备的罪错分级干预机制,确保矫治教育目标的实现

与成人司法系统不同,少年司法系统的主要目标是矫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第六条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这是立法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的确认。于构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体系而言,构建专门学校是应然之举,是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的照管、监护、社区服务、罚款、补偿、赔偿和其他待遇等措施,就具有治疗和矫正作用,以其取代刑罚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初步列举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具体类型,对监护人、学校等如何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开展干预和矫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是专门学校如何建设、专门学校教育模式等并没有明确规定,基于此,相关细则需尽快出台明确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功能定位,对需要教育矫治的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设置分级分类的矫治措施,并为专门学校建设指明方向。

2.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一是要加强公检法沟通,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践中,由于性侵案件的特殊性,公检法三家对案件的定性及证据是否充分等方面常常存在争议,往往会造成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重罪轻判或逃脱刑事制裁的情形。2020年,Z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强奸未成年人案件,同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认定强奸罪的证据不足,降格以强制猥亵、侮辱罪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检察院收到判决后,认为本案未成年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陈述符合其认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对其陈述应当予以采信,据此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最终该案抗诉成功,二审改判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另一起猥亵儿童案,由于公安机关认为不能立案未及时提取关键证据导致犯罪嫌疑人险些逃脱法律制裁,检察机关介入后,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并开展侦查,最终犯罪嫌疑人被作出有罪判决。二是要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综合保护。政法机关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害人的需求,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系统的法律支持、心理疏导、经济救助等多元救助措施,通过心理疏导、解决就学等现实困难,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早日走出心理阴影,顺利回归社会。

(二)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遵循,全面推行强制亲职教育制度

《犯罪心理学》中说到,“家庭,尤其是核心家庭,长期以来在犯罪学文献中被认定为对儿童和青春期少年出现反社会行为是至关重要的决定性因素9。”同时,司法实践数据也证实家庭教育缺失是造成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见,无论是罪错未成年人,还是未成年被害人,其能否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中成长的核心因素仍是家庭。研究表明,在感情亲密,凝聚力强的家庭里,儿童能够得到足够的情况支持、情感交流和充分的爱,这些对于预防反社会行为和未成年人被侵害至关重要。由此,亲职教育在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实践中首次被付诸实践,不断完善发展后被提出应用于保障未成年被害人获得良好家庭教育的实践中。亲职教育作为一个教育学的概念,它是指将监护人培养成为称职家长的独特化教育,与心理学中的家庭治疗有很大的一致性,即以家长为主要对象,培养家长良好的教养方式、打造健康的家庭环境,促使儿童认同家长的教育方式,从而使家庭结构得到优化、家庭功能不断趋于完美,以保证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和个性成长。强制亲职教育从表面上看是专门针对监管不力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而设置的实质上是使万千未成年人获益

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为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设“亲职教育”课堂,使得强制亲职教育开始走入中国大陆司法实践理论的核心主张是,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监护不力,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对父母的监护权进行干预。所谓的“亲职教育”,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者,就是“义务敦促”。很多家庭内部,家长由于各种原因长期对孩子疏于管教。监护人未能履行基本的监护义务,子女处于实质上的“失管”状态,自然容易误入歧途导致实施违法犯罪或被侵害。“亲职教育”就是要改变这一现状,让失职失责的父母们,履行好法定的角色职能;而除此以外,“亲职教育”也可视作是一次技能强化。现实中,不少父母不是不想管,而是不会管、管不了。如若有了专业机构的“辅导”,情况将大有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强制“亲职教育”,就是对过往犯罪未成年人“一放了之”和对未成年被害人“置之不理”的根本性堵漏。2022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明确强调了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明确规定家长们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10。因此,为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被侵害现象的发生,全面推行强制亲职教育制度,从关键性的家庭教育层面把稳未成年人的成长方向,将更有助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全面落实。

(三)完善检察履职与部门协作,促进未成年人司法综合保护大格局的形成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开展未成年司法综合保护,用法治阳光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加强涉未公益诉讼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能力

未检部门成立的宗旨和目标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同于普通检察工作,更加侧重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未检工作发展至今,在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主要侧重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因此未检队伍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专业知识相当欠缺,更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基于此,未检队伍公益诉讼的专业化建设亟需开展,以适应检察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未检队伍需不断更新办案理念,摒弃以往仅以刑事思维审查案件的习惯,注重提升在办案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的能力。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实践以实训模式提高检察人员调查取证水平,不断完善检察业务办案手段体系,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与刑事检察工作相融合,将业务交流、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机制制度化、常态化,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发现和办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检察机关要合理选择公益诉讼诉前和诉讼程序。一是注重诉前程序的运用,重视检察建议的落实,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后,应当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的协调沟通,督促被建议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强化建议效果,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是对于需立即提起诉讼,否则将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对被建议机关的恢复期限进行适当限缩,同时通过查阅资料、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来对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如若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内容置若罔闻,致未成年人的利益于不顾,那么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益诉讼,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以公益诉讼的刚性来补充诉前程序“监督力”上的不足,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

2.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强化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

一要强化司法保护前端体制机制建设。按照“两法”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求,要始终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保护放在司法保护之前,细化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工作制度,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引导,对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情况的监督等。二要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强制报告受理处置和部门联动机制,力求做到有人报告就有人受理、有人管事。三要入职查询制度的全方位覆盖和落实进一步推进,最大限度扫除入职查询盲区盲点,编织起严密的未成年人保护防护网。四要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政法机关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国家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的要求,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通过“两微一端”、开展模拟庭审等方式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遵法守法习惯,同时结合未成年犯罪和被侵害案件的特点,引导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提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五要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政府保护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预警干预机制,构建政府负责、教育部门牵头、各方支持、公众参与、学校落实的工作格局,强化家校共育,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六要尽快出台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服务的国家标准,完善社工队伍、心理咨询师队伍、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队伍的建设,加强司法社工队伍职业化与专业化建设。此外,除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之外,有力的社会组织如社工帮教服务队等组织应当及时衔接,实现与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等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多管齐下,在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个案甄别后,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层次分明、循序渐进的差异化干预措施,个性化地开展教育矫治,防止其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滑越远。
















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

2《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第一款

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一款

4《犯罪心理学》【美】Curt.Bartol Anne M.Bartol著,李玫瑾等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9《犯罪心理学》【美】Curt.Bartol Anne M.Bartol著,李玫瑾等译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12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